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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办事指南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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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温州市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接收军转干部安置办事指南。中公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温州市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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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2.《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3.《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4.《浙江省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 

5.《浙江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军转干〔2002〕4号); 

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205 号) 

7.当年中央、省、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接收条件 

1.原市区应征入伍或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伍、入学前常住户口在市区的。 

2.军转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是市区常住户口的。 

3.军转干部其配偶因工作需要引进在市区取得常住户口及生活基础在市区的。 

4.凡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安置在市区,因其他原因取得户口的,在安置地点上比照随军条件掌握。不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以进我市安置为目的,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市区户口的,不能到我市安置。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驻市区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温州市所辖各县(市),可以进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7.军转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为市区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8.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温州市接收条件的转业干部。 

9.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三、办事程序 

1.档案交接和审查 

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对军队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查,确定接收名单。 

2.下达安置计划     

市军转办根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下达指令性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3.考试考核 

安置在市、区的军转干部,通过笔试、面试,然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及档案考核分三项之和,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4.组织选岗 

市军转办适时组织召开选岗会,军转干部按照下达的安置职位,根据考核考试总分排名,从高效备考到低分,自愿选择接收单位。 

5.组织报到 

①市军转办向省军转办反馈安置结果,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书,规定报到期限; 

②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回原单位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

③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户籍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人事或军转部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处室:军转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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