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照顾分
1.驻边防、海岛、艰苦地区的,1-15年每年0.5分,15年(含15年)以上每年加1分。
2.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1-15年每年0.5分,15年(含15年)以上每年加1分。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取其中的最高效备考计分;同时具备1、2两条的分别计分。
3.参战加10分。
(七)伤残分
三等乙级3分,三等甲级5分,二等乙级9分。因战致残的另加5分。
(八)加分、减分的依据
1.奖励和参战加分以档案中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参战登记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和边远艰苦地区证明为依据。惩戒减分以档案中的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为依据。
2.因同—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因同—事迹获得不同档次奖励的累计计分。
3.边、海、飞、舰、艰苦地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黄山市军转安置程序
整个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分数。
2.公布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分数。
3.公布当年的安置岗位。有专项条件限制的岗位,同时公布专项条件。
4.选岗。按照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的顺序,由每名转业干部本人依次选择岗位。同分数的,职级高的优先;同分数同职级的,奖励分数高的优先;职级、奖励均相同的,任职时间早的优先;确实难以区分的,由军转办协调解决。
凡选择有专项条件限制岗位的,经审核、检测不符合专项条件要求,可在提供的剩余岗位中进行再次选岗。
5.严格军转安置纪律。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选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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