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随调家属安排
(一)随调家属是党政群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军转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本人实际情况提出对应安排意见,经市、县(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后进行安排。
(二)随调家属是事业单位非编聘用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含军队军人服务社等相关单位人员),采取经济补助和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随调家属参加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接收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军转办具体承办。
自谋职业的随调家属,发给《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随调家属,失业保险关系及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后,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随调家属,持社保关系转移凭证,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接收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十一、安置纪律
(一)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军转安置工作负责,必须无条件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并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造成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进人核编等审批事项;对经疏导仍然坚持拒收的,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责任。
(二)军转干部必须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对拒不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按政策规定办事。对违规行为,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给《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三、本意见安置条件、考核计分中所涉及军转干部及家属的工作时间、户口、学历、军龄、职务、任现职时间、获奖、处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十四、本意见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原题目: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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