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阅卷结束后,统一公布参考人员所得分数。
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免于考试。
七、排序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考试得分合成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合成成绩中,考核积分占70%,考试得分占30%。
八、选岗
(一)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优先选择安置单位。
(二)以笔试分加考核分累计总分排名的军转干部,由高效备考到低分依次选择安置单位。
(三)军转干部如遇累计总分相同,依次以职务(级别)、军龄、任职年限、学历、奖励等进行排序选择单位。
(四)军转干部选择单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单位,单位选择后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选择单位的,作弃权处理。
(五)军转干部在军转办指定的选择单位时间内缺席或放弃选择市(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军转办在剩余的指标内指令安排。
(六)军转干部本人确因突发情况不能到场参加选岗的,可向市军转安置部门书面委托代理人选岗。
(七)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受处分(不含负领导责任处分)截止接收安置当年3月31日不满3年的,不安排进市(县、区)属机关单位,不参加进市(县、区)属机关单位的选岗,只能参加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的选择。
九、安置程序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一)确定军转干部考核积分。
(二)组织军转干部笔试。
(三)公布军转干部考核分、笔试分及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指标数、接收单位等情况。
(四)组织军转干部选择接收单位。
(五)组织军转干部报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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