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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不予接收军转干部相关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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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网讯:重庆市不予接收军转干部相关情况。中公军转网帮助军转干部掌握考试资讯,助2018年军转干部华丽转身。

为了切实做好重庆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工作,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重庆市结合本市实际,就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制定《重庆庆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

为方便2014年重庆市军转干部对转业安置政策的准确把握,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经认真研究,现将重庆市所规定的不予接收军转干部的相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1.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2.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3.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4.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8.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二、军转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三、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四、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五、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

(原题目:重庆庆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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