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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办法

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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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办法(2015年修订版)

根据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军转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赋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计分

服役年限实行分阶段累计计分:8年以内(含8年),每1年计0.8分;9至15年,从第9年起,每1年计1分;16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1年计1.2分。

(二)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

1、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以转业时担任的最终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为准。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4.5分、正连职计5分、副营职计5.5分、正营职计6分、副团职计6.5分、正团职计7分、副师职计7.5分、正师职计8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对应职级赋分。

2、领导职务计分

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2分。

(三)奖惩计分

1、奖励计分

(1)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60分。

(2)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3)所获最高奖励为二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

(4)所获最高奖励为三等功的,1次计4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军转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2、处分扣分

(1)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4)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5)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6)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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