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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2019-08-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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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接受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凡卉虚作假的,无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五十四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实行军转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转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转干部服务。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到河北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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