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湖北省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军转干部系单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且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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