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军转干政策解读: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4-12-0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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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上海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条 军转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转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转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转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第九条 驻沪部队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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