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企业军转干部过节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9-24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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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为在职军转干部发放的春节、建军节补贴是否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企业为在职军转干部发放的春节、建军节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范畴,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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