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策

近期版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退伍人才网 2014-04-11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位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单位裁减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公布安置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由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对实行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移交退役士兵部队的代表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护送至荣军疗养机构疗养。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