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享受待遇
接收对象经培训合格并批准入伍后,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授予相应的警衔和确定相应职级,享受警官的各项待遇。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按公安部政治部文件要求,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队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齐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6、学习成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因专业或其他原因,上级机关未予批准接收的;
8、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淘汰,按《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二)接收对象在入警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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