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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共基础知识是部分地区军转干考试的科目,由于其重记忆、轻理论、题量大、知识杂、题目易、准备难等基本特点让军转干考生备考时束手无策。为帮助2014年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们轻松备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就法律基础知识为大家清晰拆解,方便记忆。本文为大家讲解的是“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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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渊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是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亦即法律规范的载体。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故法律规范极为分散,法源众多。
综合各国行政法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或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协定。
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
1.宪法、法律。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律解释。
5.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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