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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共基础知识是部分地区军转干考试的科目,由于其重记忆、轻理论、题量大、知识杂、题目易、准备难等基本特点让军转干考生备考时束手无策。为帮助2014年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们轻松备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就法律基础知识为大家清晰拆解,方便记忆。本文为大家讲解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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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刑法》一直都是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重头戏,其中,犯罪中止这个考点不止一年出现在试卷中,可见其重要程度。
例: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瞄准其准备开枪射击。这时,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于是放弃开枪射击。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例中,行为人在可以进行犯罪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可视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放弃。故甲在可以开枪的情况下,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弃,应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
(2)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应理解为: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客观条件:必须具有中止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同时,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即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
4.中止的成立还必须具有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学习犯罪中止时中公教育提请大家注意:第一,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第二,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第三,犯罪中止主观具有自动性,只要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但是并不论主观上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否正确。例如,张某欲实施杀人,在即将着手时突然觉得杀人没意思,不刺激,之后放弃。虽然张某主管放弃杀人的原因是不正确的,但是只要行为人在既遂之前,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就认为其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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