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4广东军转干考试资料: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处分规定

2015-03-2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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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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