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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4年广东、湖南、山东等军转干考试大纲,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刑法分则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内容作为军转干考试的内容之一,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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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国家工作人员问责制度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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