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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洛阳军转网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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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转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转干部的优待。军转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转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转干部出售。军转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转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转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转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转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转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转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转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转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转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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