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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政详解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中公军转网 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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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橄榄绿、青春献军营――曾经被誉为“最可爱的人”的他们,退役后将如何安置?今日,安徽省民政厅对安徽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安徽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如何选择安置方式?

  答: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的老政策,也可选择执行政策。选择执行老政策的,各地按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执行, 即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选择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金标准不得低于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的标准。选择执行政策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当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经济补助;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

  问: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安徽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U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

  问: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落实岗位?

  答: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下达。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由上一级市统筹安排。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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