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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2013-06-25 17:40:58   来源:宣城人事编制网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军转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皖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和参照省直及外地安置改革做法、听取军队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军转安置工作政治任务要求和安置计划指令性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行安置办法改革,保质保量完成安置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执行中央关于军转安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体现“阳光人事”。三是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推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转业干部切身利益。

(三)主要内容。对进入市直和各县市区单位(含中央、省驻宣单位)计划安置的转业干部,在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基础上,均采取“考核考试、量化积分、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具体做法

(一)编制接收安置计划。市、县(市、区)军转办商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根据总的安置原则要求和当年市直、县(市、区)接收军转干部的安置人数,结合市直、县(市、区)单位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编制当年的市直、县(市、区)各单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经市、县(市、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审定,报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安置计划按照团职干部(含副师职干部,下同,副师职干部占团职指标)、营级(文职科级)以下干部(包括技术干部)分别编制下达。

(二)对团职转业干部实行“考核评分,公开选岗”的办法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规定)。

(三)对荣立一等功的,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或解放军四总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转业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实行考核打分,优先公开选岗。

(四)对营职以下、文职科级以下、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积分,公开选岗。

三、考核、考试办法

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团职干部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并按团职干部的考核安置办法办理。

营级以下、文职科级以下、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的考核由市、县(市、区)军转办负责,考试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考核、考试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考核办法

考核以转业干部的档案为依据,按照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立功受奖等因素,进行量化计分。考核量化计分由职务分、奖励加分和处分减分构成。凡在档案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被查实的,将严肃处理。

1.职务计分标准

正营职和副营职干部分别计70分和65分(文职正科级和副科级、技术10级和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和副连职分别计60分和55分(文职二级和一级科员、技术12级和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50分(文职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任实职满最低年限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增加0.5分。口头任命或代理职务的不计分。

以上计分截止时间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犯错误或其他原因免职、降职的,按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2.奖励加分计分标准

(1)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获一等功每次加15分;获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计20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二等功首次分值。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计分。获副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15分,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获解放军四总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5分,获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30分。任主官满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立集体功的按个人记功档次计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15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10分。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两次以上且获奖位次均为前三位的,加5分。

各种奖励以档案中的《奖励登记表》或本人提供的奖励证书原件为依据。因同一事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等次加分,不累计计分。不同事迹获得的奖励可累计计分。

(2)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满1年不满5年的计1分,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计算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底。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同一时间段的单项计分,不在同一时间段的累计计分。

(3)参战(国际维和)满一年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

3.处分减分计分标准

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5分、10分;受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减3分、5分。处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政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二)考试办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或参加由省军转办组织的考试。

1.考试范围:参照《2007年省直和驻肥直属单位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大纲(试行)》。

2.考试方法:采用笔试(闭卷)的方法。按百分制计算,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三)考核考试总分计算办法

对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公开选岗的,考核分和考试分分别计算,按权重相加;考核分占70%,考试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名转业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转业干部选岗安置的依据。

四、安置工作步骤

市、县(市、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市直和本县(市、区)的军转安置工作,市直和各县(市、区)凡军转安置干部2人以上的都要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安置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一)研究确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二)组织考核、考试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分。

按照考核量分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照打分。计分情况须由经办人签字,纪检、监察人员审核,转业干部本人签字认可,安置地军转办审查确认。考核分予以公示。

2.组织笔试,确定每名转业干部的考试分。

笔试前20天告之参考对象考试范围、考试时间,并认真组织报名、笔试工作。考试成绩及时予以公示。

(三)公布计划安置的单位和岗位。

原则上在进行公开选岗的前3天向参加选岗的军转干部公布计划安置的具体单位和岗位。

(四)自主公开选岗

在计划分配的基础上,以县市区、市直为单位分别进行。

首先由荣立一等功的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或解放军四总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转业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依据考核分,按从高到低顺序进行自主选岗。考核分相同的,职务高的优先,仍相同的,军龄长的优先。

然后,再由营职以下、文职科级以下、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依据考试、考核合成总分按从高到低顺序进行自主选岗。总分相同的,考核分高的优先,仍相同的,职务高的优先。

转业干部选岗采取集中在现场一次性选择确定,岗位选定后,当场予以公示,不得更改。

(五)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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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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