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
(七)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八)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 孜、阿 坝、凉 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川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
(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
四、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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