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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苏州市考试考核办法

2013-03-21 15:52:33   来源: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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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江苏军转信息,详细内容为《苏州市安置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转业方向为苏州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作为政策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关于苏州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是指按照一定办法和标准计算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考试考核的总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考试分暂占总分的60%,考核分暂占总分的40%。考试考核分值的比例今后也可视情调整。

第四条  考试

(一)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报考对象必须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愿意遵守我市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服役期间受过非问责类党纪军纪处分以及往年安置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等人员不得报考。

(三)考试内容主要为综合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第五条  考核

(一)考核分由条件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考核项目的截止日期以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规定时间为准。考核积分由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移交档案中的材料组织实施,档案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积分。

(二)条件分计分标准

1.军龄分:服役不满7年的,军龄不计分;满8年的计1分;超过8年的,超过部分每年计2分。因精简整编等原因确定转业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另行确定。

2.任职年限分:营职干部(技术10、11级以上)每任职满一年加2分,任职不足半年加1分;连排职干部(技术12、13、14级)每任职满一年加1分,任职不足半年加0.5分。达到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附加分计分标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立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6分;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3分;立三等功的首次计4分,此后每次加1.2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积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10年以内的每年计0.2分,超过10年的,超过部分每年计0.4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边远艰苦地区的,两项可以累计计分。

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一年以内的计5分,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计10分,两年以上计15分。

4.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不满一年的计3分,一年以上的计5分。

5.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7分、12分、20分、30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5分、9分、13分、17分、21分、25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第六条  选岗

(一)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成绩进行积分,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

(二)军转安置部门根据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提供当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岗位,军队转业干部依据考试考核总得分分层次依次进行选岗。

(三)选岗由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按营职、连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三个层次分别组织实施。选岗按积分高低依次进行,积分相同的按职务高低、任职时间先后、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军队转业干部公开选岗时只有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改变,不得放弃。转业干部选岗后的档案交接等相关手续,由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现场办理。自行放弃选岗的,由军转安置部门进行指令性安置。

(四)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报名、报名后未参加考试和拒不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五)对少数特殊岗位,经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后,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办法;对志愿到企业的,原则上按本人志愿实行指令性分配。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作指令性安置。对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逾期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二)对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违规、违纪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到苏州市安置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各县级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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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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