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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岳阳市安置程序

2013-02-26 10:10:20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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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则湖南军转资讯,详细内容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岳阳市军转干部安置程序》。即将转业至岳阳市的2013年度军转干部们可作为安置政策参考。

一、办理依据      

1.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3.湘办发〔2009〕2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受理(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到岳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

三、申报条件      

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中对安置地点的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已随军,并已取某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办理程序      

1.军转安置科接收当年省里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后及时进行审阅。

2.草拟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预分计划,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

3.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市委常委会审定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家属的安置计划,向局党组通报。

4.科室根据本人表现、特长、贡献大小等情况草拟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方案;局领导审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方案。

5.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并向各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

6.向省军区、武警和公安移交办发出报到通知。

7.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报到手续,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随调家属情况报规划调配科,办理调动手续。

8.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办理时限      

从省军转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后,在一个年度以内安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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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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