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河南省 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安置 安置办法
根据中央下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省的军转干部安置范围为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计划参加2013年专业的军队干部就分配与安置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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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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