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原标题]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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