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取代此前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对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材料,以及相应的住房保障房源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且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要求,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安全,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管理办法还要求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成套房屋应当按套建立档案,宿舍应当按间建立档案。建立纸质档案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相互印证。
对于有不按规定归档、涂改伪造档案,以及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等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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