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试行)
(2019年修订版)
一、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
1.国(境)内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
②父母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②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④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⑤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⑥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生证。
⑦《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⑧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户政窗口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工作要求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存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区县卫健部门核查。
2.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省内户籍人员,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省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②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④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⑤《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⑦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港澳台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如下:
①户政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报送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②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报送材料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
④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填写《入户协查函》“核查结果”反馈给本市户政管理部门。
⑤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将材料退回派出所户政窗口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3.国外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②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③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④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⑤《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⑧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报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积极沟通联系出入境部门,建立《办理户口通知书》的核查对账机制。
(二)死亡登记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②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看管场所内死亡的,若无法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交相关公函。
③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加具注销户口意见,民警签名,盖章。收取第二联存档。
②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在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④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收缴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
2.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本省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死亡的本省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法院判决/裁决书。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收缴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审核有关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3.经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可以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必要程序依法注销。
(2)需审核材料
①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其他情形:
①死者无任何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经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可以经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由经办民警写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收缴。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审核,并作出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收缴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审核有关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三)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公民的姓名用字须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①被收养的小孩;
②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③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⑤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⑥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⑧其他被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
(2)需审核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以及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到场,现场签名确认。
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随继父(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母)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增加为曾用名。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口底册上记载曾用名,并在户口簿上打印曾用名,在户口簿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上打印变更更正信息。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打印多个曾用名时,曾用名之间用英文的‘,’分隔,同时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
②申请人已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居民身份证。
[2]性别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②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3)办理流程
①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②其他所有变更一并报批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变更性别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要求变更姓名的,应准予变更。换发居民身份证。
③有户成员的,变更户成员关系。制发居民户口簿。
④所有变更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妥善保存
[3]出生日期更正
(1)办理条件
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②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 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名确认。
(3)办理流程
①普通群众出生日期更正由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②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由户政窗口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再报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组通字〔2016〕39号)
③其他所有变更一并报批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对刑满释放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予批准。(广公(治)字﹝2013﹞545号)。
②公民年龄的更正,要从严掌握,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粤公(复)字〔2005〕82号)。
③办理变更后重新编定公民身份号码,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原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身份证。
[4]民族成份变更
(1)办理条件
已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③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④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⑤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⑥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⑦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⑧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办理。
⑨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
[5]曾用名增加
(1)办理条件
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文本。
②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④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后,在十九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公民的曾用名应在户口底册中体现。
②重复(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曾用名。
2.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相应的栏目中作变更,同时变更人口信息。
②可在原户口簿中作变更,加盖校对章及承办人印章。
(四)立户分户
1.设立集体户
(1)办理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条件设立
(2)需审核材料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户:
①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市、区政府相关文件。
③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
①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达到相关条件的材料。
⑤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制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②与集体居民户口簿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家庭分户
(1)办理条件
年满18周岁公民因婚姻、独立居住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
(2)需审核材料
①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因婚姻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②因独立居住分户的,提供房产证明、地址编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确定户主,制发居民户口簿。
(五)户口注销
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经认定在国外已入籍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或者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派出所或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区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
(2)需审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已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台湾户籍的,凭公函注销。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持《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申请的,在办理注销户口后填写“户口注销情况”栏,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②持《注销户口通知》申请的,办理注销户口后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中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④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⑤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⑥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重复(虚假)户口注销
(1)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同时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中的虚假户口或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复迁移形成的户口; ‚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户口;ƒ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 ④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报告书。
②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调查完结之后并根据核查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核查单位处理意见,按照处理原则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工作要求
①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中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④公告注销的,在其户口底册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收缴。
情况复杂,需发函至外单位(或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函调工作时间不记入工作时限;超过1个月未收到函复的,要积极联系推动协查工作;超过2个月未收到函复的,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协调处理。
3.参军服役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应征服现役或入读军校的。
(2)需审核材料
①《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已服现役未注销户口的,凭申请人《士兵证》或《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②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④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注销户口通知》中注明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六)户口恢复
1.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本省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④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⑤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不收缴。
2.退出现役(转业、退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③退伍证(离退休的,提供军人离退休证。)
④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回原籍的,提交原籍居民户口簿。
②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③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④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⑤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受理随军家属、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入户,户籍民警应上网核查军人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3.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其他情形:
①由民政部门安置入户的,提交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②随亲属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入户声明书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不能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在居民户口簿中不打印详细迁入原因和地址,只打印迁入地市名称,详细情形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中记载。
4.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居民身份证。
③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地址须变更),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②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主动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②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6.失踪寻回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本人现场提交户口申请报告书。
②拟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
③本人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本人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其他身份证件、证明。
②无自有房产的,提交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②派出所调查材料包括2份知情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如无同户人员可省略),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
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七)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③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④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区县户政部门要每年定期组织核查清理工作。重点核查户口是否存在空挂、被冒用或被冒领居民身份等情况。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手续完备的《救助管理站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呈批表》。
③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④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3.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事实收养公证书。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派出所实地调查核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户政窗口办理。
(4)工作要求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交证人证言;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八)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户政窗口办理。
(4)工作要求
①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户政窗口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外籍华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九)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1.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定居的。(初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通知为准)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
其他情形:
①属立户的,核验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②属投靠亲友入户的,核验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户政窗口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内地户口。
②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必须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2.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③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①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②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验原籍户口。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经批准在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台湾同胞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②户政部门收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③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必须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③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①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②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验原籍户口。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其护照和身份证件、《华侨回国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②收取《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存档。
③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必须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参考文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务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侨政〔2015〕53号)
(十)漏登补录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资料信息在全国、全省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的。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理由注明“漏登补录”)。
②关于个人户口的书面陈述。
③执有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④户口佐证材料(如派出所调查报告)。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受理后,要及时查找出原始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
②派出所调查要深入实地,调查内容包括:户口漏登的原因、人数,家庭情况,2名以上证人证言, 村(居)委会人口底册,现场采集人像、指纹。
③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时,要在全省、全国人口信息库中作人像比对。
(十一)居住登记
1.暂住人口居住登记
(1)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材料。
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④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报人近期相片的,申报人无需提交相片。
(3)办理流程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人口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
②登记打印。符合登记条件窗口办理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2.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1)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或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可以申请办理。
(2)审核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
(4)工作要求
①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②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换领居住证,收回旧证。
二、户口迁移
(一)市(县)外迁入
1.亲属投靠迁入
(1)办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父母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县的户口迁移条件列举。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其他情形:
根据本市、县户口迁移条件列举。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录用、调动人员
(1)办理条件
国家机关录用、调动公务员;本地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聘用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符合本市、县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县的户口迁移条件详细列举。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相关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或接收证明。
其他情形。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人才引进
(1)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及本市、县人才引进政策,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县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县的户口迁移条件详细列举。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相关人才认证材料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入户
(1)办理条件
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时,应办理户口迁移。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县学生户口政策详细列举。
①《户口迁移证》。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入学、毕业、转学、退学相关材料。
其他情形: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的,学生结束学业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
5.随军家属迁入
(1)办理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
其他情形:
①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无自有房产的,提交部队意见或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6.收养小孩迁入
(1)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收养证》
④收养人的结婚证
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就业迁入
(1)办理条件
根据本市、县落户政策,公民在本市、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迁入户口。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县具体政策出具。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8.特大城市积分入户
(1)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政策,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以上的城市,可以自行制定积分落户政策。根据本地区积分入户政策,符合积分要求的,可以申请迁入户口。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市具体政策出具。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9.政策性安置迁入
(1)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迁入户口。
(2)需审核材料
根据本地区具体政策安置条件出具。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迁出市(县)外
1.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开具《户口迁移证》。
②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的,需确定新户主。
③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材料。
2.“一站式”迁出
(1)办理条件
省内居民户口在省内城市之间迁移,迁入地提出“一站式”户口迁移请求,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给予办理“一站式”迁出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
②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3)办理流程
一站式迁出属网上审核,申请人无需到迁出地办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
(4)工作要求
填写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
参考文件: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安[2015]985号);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622号)。
3.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考入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的,愿意迁移户口进入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2)需审核材料
①学校录取通知书。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①开出《户口迁移证》。
②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迁出注销标注。
(三) 市(县)内移居
(1)办理条件
本市(县)户籍居民因居住地址变更、婚姻等原因,需在本市(县)内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与申请条件相符的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变更居民户口簿。
三、户籍簿、册、证件、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
1.丢失、损毁补领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
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因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②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制发新居民户口簿。
②因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收取工本费。
2.居民户口簿换发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原户口地址变更、户主更换等原因,可以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制发新居民户口簿。
②收缴旧居民户口簿。
3.因家庭矛盾补发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2)需审核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个人居民身份证。
③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制发新居民户口簿(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2.补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可以交验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跨地市异地办理的,需校验申请人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的证明。如可以通过系统校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的证明;如无法在系统中核查的,可以交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三)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四)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工作要求
①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属于全国异地办理的,可以适当延长至60日。
②工本费征收标准:每张40元。
3.换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材料
①有效期满换领的: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可以交验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跨地市异地办理的,需校验申请人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的证明。如可以通过系统校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稳定就业、就学或居住的证明;如无法在系统中核查的,可以交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三)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四)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工作要求
①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属于全国异地办理的,可以适当延长至60日。
②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20元;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40元。
4.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需审核材料
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办理的,无需再提供材料;非同时办理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领,或者通过“粤省事”网上申领。
(4)工作要求
受理后3日内发放证件。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10元。
(三)户口迁移证
1.丢失、损毁补领户口迁移证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其他情形: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户政窗口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如发现公民所持迁移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户口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或有涂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二)公民申报户口时,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对特殊原因逾期的,可予以登记。对有可疑情节的,应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查对,认真核实。(三)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②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填写的迁移人数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
③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的执行。
2.过期换领户口迁移证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2)需审核材料
①原户口迁移证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开出《户口迁移证》。
(四)准予迁入证明
1.丢失、损毁补领准予迁入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其他情形: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开出《准予迁入证明》。
2.过期换领准予迁入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准予迁入证明》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2)需审核材料
①原准予迁入证明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准予迁入证明》过期,且超过户口政策期限的,应重新申请迁入。
(五)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
(1)申领对象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④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⑤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3)受理机构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
(4)办理流程
①受理: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查验材料,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发放凭证。
②核实: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③签发: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④制证发放: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5)收费标准
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告知其用原证件可以免费擦写,若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2.签注居住证
(1)签注对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2)所需材料
①居住证;
②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④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⑤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3)受理机构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
(4)签注流程
①受理。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②擦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补领、换领居住证
(1)办理对象
①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②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2)所需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机构。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补领、换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
(4)办理流程
①受理。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收取工本费。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②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③制证发放。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
4.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及居住证功能中止
对于主动申报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搬离原居住住址的流动人口,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经核实属实,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流动人口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收回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请注销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原居住证。
流动人口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原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注销。
(1)办理对象
①注销居住登记
主动申报注销的: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在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并核实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注销居住证:居住登记已注销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有效且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
(2)所需材料
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②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
③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受理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注销,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注销。
(4)注销流程
①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②对工作中发现搬离现居住地址的;虚假居住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③对“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注销居住证的,按其申请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或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④居住登记已注销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⑤对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⑥对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⑦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
⑧对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
(六)户籍证明
1.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原户籍居民因死亡、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了户口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2)需审核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其他情形:
相关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调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要求
需要在部级人口信息系统和省级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核查确认。(当前,省厅发现个别人员在不同地市各存在一条死亡注销户口信息和状态正常的户口信息,产生原因是部分地市在注销重复(虚假)户口时错误选择了注销原因)。
2.有据可查的亲属关系证明
(1)办理条件
居民在办理社会事务时,所持的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可以查找到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调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居民从事有关活动,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
②户籍证明可打印或手工填写。字迹要清晰,填写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打印与手写混杂,不得涂改,证明须有承办人签章和出具日期,加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3.有档案记载的户籍证明
(1)办理条件
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调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要求
户籍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或当前身份状况、生死存亡状况、迁移轨迹等,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户籍证明。
四、门(楼)牌申办
(一)门(楼)牌号码申领
(1)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投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设不动产,可申请门(楼)牌号码,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③房屋所在位置简图(新楼盘同时提供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以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或建筑物命名的批复);
其他情形:
①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宅基地证》;
②属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
③未尽事宜,可根据本市具体门楼号牌政策具体列举补充。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查验以下内容:属新建、改建小区的,应当查验民政部门正式命名的文件和建筑总平面图;属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当查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属搭建的临时房屋的,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件和简易平面图;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楼房地下室)已形成门的,应当查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明和简易平面图。
②各级公安机关对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护,实行规范编号,统一管理。杜绝乱编“吉利号”,并避免重号、漏号情况的发生。
③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未命名的,在民政部门正式下发命名文件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个人或新建、改建的小区,在房屋使用前应当申请安装门楼牌,不得自编门楼牌号。
④门楼牌地址的编写必须符合公安部三局《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
⑤加强门楼牌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住址管理,门楼牌地址核定后,要尽快录入地址信息系统。
(二)门(楼)牌号码变更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或单位因道路、小区名称变更或建筑物顺序变动,造成门(楼)牌变动的,可申请办理门(楼)牌号码变更。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原门(楼)牌号码
其他情形: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群众有需要的,可出具变更证明。
五、查询服务
(一)人口信息查询
1.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的查询
(1)办理条件
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2)需审核材料
①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查询理由说明和有关印证材料。
②诉讼原告或被告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有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下同);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诉讼原告或被告属公司、单位,委托个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各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东莞、中山在各镇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全省范围内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没有对外服务窗口的,可以指定驻地或其他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
(4)工作要求
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头告知查询结果。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
(1)办理条件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家庭户)人员信息(含注销)、全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含注销)。
(2)需审核材料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工作介绍信、协查函(列明具体查询需求)、工作证或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各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东莞、中山在各镇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全省范围内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没有对外服务窗口的,可以指定驻地或其他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
(4)工作要求
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户籍档案查询
1.机关单位查询
(1)办理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询户籍档案的,可申请查询。
(2)需审核材料
①单位公函
②查询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件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办结。
(4)工作要求
①不得查询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②户籍档案只供查询,不对外提供。
2.公民个人查询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个人事务,请求查询本人和本人家庭户籍档案的,可申请查询。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家庭户户主可查询户内所有户籍人员户籍档案;集体户户主及户成员、家庭户户成员可查询本人户籍档案。
②户籍档案只供查询,不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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