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21贵州黎平县《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黎平县人民政府 2021-02-24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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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2〕34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安置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我县户籍人员应征入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等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城乡户籍退役士兵实行同一安置办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等安置经费县级承担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置办)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六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七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按照《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 号)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如有变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服现役年限不满 6 个月的按照 6 个月计算,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 2 年义务兵期间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 15%,二等功的增发 10%,三等功的增发 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被事业单位依照第十二条规定招聘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九条 创办微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资金、税费优惠。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如需安排选岗,则由县安置办组织文化考试,再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

(一)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特招士官依据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或遂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致残被评定为 5-8 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排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定向岗位考试公开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在读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毕业的;

(三)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高中专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毕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应持取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到县安置办进行审查登记。复读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自毕业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日未报到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应根据上年度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退役士兵人数的 30%设置定向岗位数额,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定向岗位招聘对象限定本县户籍退役士兵,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定向岗位招聘考试。经考试被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如果已经领取黎平县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必须如数退回。

第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和通过招聘考试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十五条 由国家供养终身的残疾义务兵,残疾初级士官、中级以上士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安置士官,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范围权限进行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依国家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3〕179 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黎平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4〕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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