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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红河州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12-2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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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精神落实,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从而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2019年12月31日,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个部门制定下发了《红河州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红退役发〔2019〕50 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2001年1月19日《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1993年2月17日《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颁发以后的复员干部。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个部分,分别为:一是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加大就业支持;三是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四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五是切实加强领导。

四、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健全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围绕退役军人职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建设,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政府直接组织、购买服务、市场化培训等多种方式实施,以普通学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学历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积极对接驻地部队,深入开展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等系列“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根据驻红河州部队需求,积极配合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提供“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行业分析等咨询服务,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退役后就业创业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州委、州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1年内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1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安置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第二年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成本、时间等因素确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落实学历教育培训补助。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免费教育培训涵盖整个学制期,按规定享受教育培训补助,纳入安置地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予以保障。

(五)建立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建立州、县(市)两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实行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期内,退役军人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五、在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支持促进多渠道就业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全州各级党政机关招录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施定向招聘,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增人及岗位聘用手续。

(二)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县(市)每年要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开展选调生招录工作中,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三)鼓励退役军人基层任职。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应急救灾救援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不断强化引领农村改革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基层带头人队伍力量。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

(四)落实企业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军人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安置地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五)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人人知晓。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空岗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六)实施重点帮扶。建立州、县(市)两级实名制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台账,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就业意愿、服务需求等。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落实公益性岗位保底安排,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政策之外情理之中的,要采取个案方式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积极主动解决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六、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开展创业指导师培训,探索建立培训、实训、孵化一体化创业指导服务机制。退役军人在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大力拓展我州退役军人示范孵化基地,有序推进州、县(市)孵化基地的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三)落实税收金融优惠。依法落实国家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开展指导服务;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七、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全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州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

(二)建立创业导师团队。通过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专家学者等人士,组建我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采取举办创业培训班开展集中指导、针对性开展个性化指导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三)建立实训基地。各级政府主导建立或社会共建的实训基地,应优先对退役军人开放,视情况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建立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八、在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条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在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实施办法》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实施时间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即2019年12月31日。

原标题:《红河州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http://www.hh.gov.cn/zfxxgk/fdzdgknr/zcjd_15825/202012/t20201229_49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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