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类 | 子类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所需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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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 夫妻间投靠 | 国有土地 |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 ||
2、《结婚证》。 | ||||||
子女投靠父母 | 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 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
4、父母《结婚证》; | ||||||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父母投靠子女 | 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 ||||
2、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 取得房屋所有权 | 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1、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 ||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 |||||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3、属于产权共有的,且产权共有人是非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现场确认户主。 | |||||
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 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
4、父母《结婚证》; | ||||||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 1、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 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机关可以将原住户户口迁至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 ||||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关证明。 | ||||||
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1、 适用范围: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 ||||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2、符合租赁房落户条件的,建议将户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上或挂靠亲戚朋友家; | |||||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房屋证明及租赁合同。 | 3、市内迁移的子女随迁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升学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1、在校期间需迁往外省学校的,需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 | ||
2、录取通知书。 |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
迁入 |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 ||||
2、录取通知书; | ||||||
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 ||||||
毕业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 |||
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 ||||||
迁入就业单位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
2、毕业证; | ||||||
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 ||||||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 1、《户口迁移证》; | |||||
2、毕业证书; | ||||||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 ||||||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 ||||||
迁入 |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 |||||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 ||||||
3、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提供); | ||||||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
人才户口迁入 |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 ||||||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合肥市为高级工,本科以下学历或40岁以上本科学历的需本市就业劳动合同;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 ||||||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 | 落户集体户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
2、申请人毕业证书; | ||||||
3、人才市场同意落户介绍信。(落户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 | ||||||
挂靠亲戚户口 | 1、 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 | 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 ||||
2、申请人毕业证书; | ||||||
3、被挂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 | ||||||
4、亲属关系及同意挂靠本户承诺书(双方到场)。 |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 工作调动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务工、经商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 | ||||
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满2年); | ||||||
5、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合肥市须满1年); | ||||||
6、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涉军户口迁移 |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 ||||||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 ||||||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离婚户口迁移特殊情况 |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告知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1、放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 |||
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 2、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办理。 | |||||
军人退伍、复员 | 军人退伍、复员在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 1、《居民身份证》; | ||||
2、《居民户口簿》; | ||||||
3、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 ||||||
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1、《居民身份证》; | 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
2、《居民户口簿》; | ||||||
3、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 ||||||
4、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 ||||||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军人转业、退休 | 单独立户 | 1、《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 ||||||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 ||||||
4、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 ||||||
投靠直系亲属(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 1、 《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 ||||||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 ||||||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 ||||||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 ||||||
挂靠集体户 | 1、 《居民身份证》; | 第4条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视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 ||||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 ||||||
3、单位接收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 | ||||||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 ||||||
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 1、 《居民身份证》;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2、原《居民户口簿》; | ||||||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 ||||||
2003年8月8号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户口 | 1、 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证件;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2、原《居民户口簿》; | ||||||
3、出国前的户口注销证明(内部核查)。 | ||||||
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 1、 刑满释放的证明或假释法律文书;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 | ||||||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
撤销失踪判决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申请恢复户口 | 原籍恢复 |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 |||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 | ||||||
现居住地恢复 | 1、 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 1、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 ||||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单立户的提供)。 |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 | |||||
3、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
持超期迁移证未入户,申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 1、 《户口迁移证》; | |||||
2、原《居民户口簿》; | ||||||
3、个人情况说明。 | ||||||
复籍登记 | 1、 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复籍证书证明文件; | |||||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
原标题: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迁移登记
文章来源:http://zwgk.hefei.gov.cn/public/6811/10556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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