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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平凉市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职业教育技能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平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11-11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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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工作,规范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职业教育技能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运行,确保全市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素质,促进培训对象充分就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价和审计。

第三条 实训基地分为市级和县(市、区)级两级。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级负责市县两级实训基地创建指导、验收命名、培训管理、经费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宏观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退役3年内的自主择业干部和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技能,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自愿参加的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目的是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实训基地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有专人负责,有以“双师”型(有教师资格、有职业资格)教师为主的师资力量,重视并定期谋划研判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三)具有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办学条件,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培训方法、形式和专业(职业、工种)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五)“双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90%以上,学员到课率(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与总课时数的比率)达到70%以上。

(六)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七)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就业信息和渠道畅通,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推荐就业率(即培训后推荐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市级实训基地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验收命名报告;

(二)创建情况报告;

(三)验收命名审批表;

(四)法人资格证书(企业内部培训机构除外)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实训基地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近3年培训工作业绩、学员就业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审查表。

第三章 验收命名

第八条 县(市、区)级实训基地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适应市场需求、退役军人信任、用人单位满意的原则,在与其签订职业教育培训协议的现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含技校、中高职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训机构)中依据条件和程序验收命名。

第九条 市级实训基地必须在享有一年以上的县(市、区)级实训基地中依据条件和程序择优进行验收命名,市级实训基地验收命名后才有资格申请加入甘肃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集团及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联盟。实训基地实行上下结合、以下为主属地化管理。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命名报告后,成立考核验收小组,按照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考核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决定后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市级实训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主要开展适应性教育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和网络化教育培训。适应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和法规等;个性化教育培训内容围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需求予以安排;网络化教育培训内容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主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教育培训的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用工需求和部队意愿,积极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需向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培训计划,并按照要求公开公布、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按照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开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书面报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50人。办班人数不足30人时,可以与其他社会学员混合编班。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应当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上年度教育培训人数和省市县财政配套拨付的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视培训情况核拨至实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培训时间在6个月(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采取按年度分段的方式拨付,开班后拨付50%,培训结束后根据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余额。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短期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开班后拨付30%,参训人员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拨付余额。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实训基地提供培训通知或批复、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实训基地出具的收款票据等凭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经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实训基地自评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本级实训基地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对实训基地进行日常性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情况监督查检和考核评价的内容是:

(一)检查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

(二)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培训;

(三)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四)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五)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是否按规定发放;

(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内容是: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配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

(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是否被挤占、被挪用等情形;

(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入学人数是否属实;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违规收费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会同教育、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实训基地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也可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本级实训基地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得借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使用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套取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及时取消市级实训基地的命名,收回市级实训基地的标志牌。

(一)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二)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三)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或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资料,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收取培训费用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培训补助经费或克扣学员生活补助费的;

(六)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或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八)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低于90%;

(九)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0%或学员到课率(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与总课时数的比率)低于70%的;

(十)推荐就业率达不到80%的;

(十一)出现其它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同级纪委监委;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平凉市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职业教育技能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http://tyjr.pingliang.gov.cn/fw/jypx/201911/t20191122_71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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