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20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09-0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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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国家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并自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第三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核排名、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二章 安置计划与接收

第四条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报中共贵州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单位下发接收安置计划。省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中共贵州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承办。

第五条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要求和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岗位性质和岗位。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应结合军转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同意。

第六条 省直单位要按照安置计划主动带头接收军转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按照中央规定,完成安置计划。

第三章 考核与排名

第七条 团级及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各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主要以军转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 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仍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执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须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转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各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转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 按军转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 考核排名是军转干部在指令分配环节优先选择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到企业、事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自愿到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和省直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军转干部,结合专业特长,有针对性进行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接收单位如无特殊需要,不得组织笔试和面试。如确有需要的,须报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再根据本单位情况,结合岗位需求,自行开展。

第十六条  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七条 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转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确认书》。

第十八条  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按照考核排名先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后,仍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结束。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十九条 安置政策、安置办法、考核排名等信息,将及时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对外公示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发函督办,并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贵州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报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档案审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军转干部在介绍个人工作情况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泄密的,由公布单位和军转干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接受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黔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第二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文章来源:http://tyjrswt.guizhou.gov.cn/fwxx/tyaz/202007/t20200720_6166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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