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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宜宾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

宜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08-25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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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厅〔2018〕11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19〕2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之一,且在2018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现役,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下达安置计划、组织档案考核、考核成绩排序、自主选择岗位、公示安置去向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坚持退役士兵安置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

(四)坚持退役士兵安置与服现役期间德才表现相结合。

第二章 下达安置计划

第五条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年度安置任务,商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共同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其中:中央部属、省属驻宜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上下达),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上述部门联合向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下达。

第六条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安置计划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单位、岗位报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区)在确定安置单位、岗位时,要确保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数不少于计划安置人数的50%,其余应安置到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要提高安置岗位质量,鼓励和支持提高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比例。

第七条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确定的安置单位、岗位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组织档案考核

第八条退役士兵考核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实施。考核以退役士兵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主要是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第九条在认真查阅档案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填写并审核《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见附件),并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汇总。退役士兵未按时确认的,由考核部门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其量化计分值。

第十条考核量化计分由服役年限计分、奖励和表彰计分、残疾等级计分、减分、其他情况计分组成。

第十一条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接收安置地县(区、市直单位)应安排其优先选岗。

第十二条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十三条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市退役军人局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第十五条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包括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其中在西沙群岛服役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中建岛、中沙群岛服役的,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在南沙群岛服役的,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第十六条减分

(一)处分减分。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市退役军人局和部队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市退役军人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第十七条 安置部门应严格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在对部队填写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审核中出现异议的,以有效的档案资料为准进行修正,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考核计分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评分结束后,市退役军人局应及时将考核成绩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所在县(区)退役军人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相关纪检部门组织专人对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本人。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第四章 考核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排序工作由市退役军人局统筹办理。

第二十条参加考核的退役士兵,以接收安置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单位,按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统一排序。若总分数相同的,按以下顺序排名:1. 服役年限长的排前;2. 立功受奖奖项高的排前;3. 立功受奖计分高的排前;4. 残疾等级计分高的排前;5. 艰苦边远地区计分高的排前;6. 海外服役计分高的排前;7. 烈士子女排前;8. 任职高的排前(以任职报告表为准,若职务相同,任职时间早的排前);9. 学历高的排前;10. 入党时间早的排前。

第五章 自主选择岗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排序工作结束后,市退役军人局将退役士兵考核成绩统计表及相关资料连同个人档案移交给接收安置县(区)。各县(区)应召开退役士兵选岗大会,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组织退役士兵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选择岗位并签字确认。

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岗位选择工作由市退役军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接收安置县(区)退役军人局应提前发布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公告,公布选岗时间和规则;退役士兵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规定程序参与选岗,且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 本人放弃或拒不参加工作岗位选择的,安置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退役士兵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岗位内指令性安置。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县(区)退役军人局应及时将退役士兵选择工作岗位情况上报市退役军人局,由市退役军人局汇总并在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工作岗位后,安置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明确时限和要求,并向接收单位开具安置介绍信,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绍信到单位报到。

第六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年度双拥工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县(区)不得推荐为“双拥模范县(区)”,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

第二十七条接收单位应在退役士兵报到日起1个月内安排其上岗,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置。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退役军人局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宜宾市民政局、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2014年6月13日印发的《宜宾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宜民政〔2014〕115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宜宾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http://tyjrswj.yibin.gov.cn/zwgk_87/zcfg/zcfg_9549/202008/t20200824_133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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