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指引说明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06-30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退役士兵,是指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行政处罚公示

(一)事前公开

退役军人事务有关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展中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二)事中公示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期间要宣传相关政策,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期间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前5个工作日出具相关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等。

(三)事后公开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以全文或者摘要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或单位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机关、行政处罚日期等。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一)案件来源及受理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前要对制作行政处置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制作送达回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对听证过程有条件应进行音像记录。

(四)法制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制作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或者在相关文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报告),并提交厅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五)决定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审核签批案件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送达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决定,制作送达记录。

(七)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令未改正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罚款,制作缴纳罚款文书。拒不履行的,按照行政强制有关规定办理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八)结案归档

对已办理完成的行政处罚事项,制作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原标题: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指引说明

文章来源:http://tyjrswt.hebei.gov.cn/c/2019-07-30/486509.shtml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