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考 核 赋 分 标 准
(一)军龄计分:每年计2的,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确定计分,不重复计分.正排职 (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 (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 (技术12级)计9分;副营职 (技术11级)计12分;正营职 (技术10级)计15分;技术9级计18分,技术8级计20分,技术7级以上计22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军转干部转业时,担任团级建制单位主官的另加6分,担任营级建制单位 (分队)主官的另加5分,担任连级建制单位 (分
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正团职另加5分,副团职另加3分,营以下另加2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计分:实行任现职级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级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1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 (警)衔计分:军 (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 (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 (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文职级按照相对应的军 (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2分;大专计3分;本科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学历等级核定,不累积计分.学位、
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相关材料应齐全.
(六)综合表现计分:
1、奖励计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被原各大军区、原军兵种、武警部队授
予荣誉称号计45分;荣立部队个人一等功计40分;荣立部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
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5分、第二次计3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军队改革后,按新编制体制相应的表彰奖励权限执行,下同).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一等功、二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原军区、原军兵种、原各总部、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受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5分、40分;获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分、10分、5分.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计20分、记一等功计12分、二等功计8分、三等功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惩戒减分:现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七)政策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计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4分;在二类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1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6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8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7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2分;在六类地区、西藏自治区、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23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4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相应类别满10年计分标准的年平均分的60%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本条款政策照顾计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2、参战计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一次作战计30分。
3、伤残计分。因战致残6级 (二等乙级)计15分,7至8级 (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10分,9至10级计8分;因公致残6级 (二等乙级)计6分,7至8级 (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5分,9至10级计4分。
4、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计分。参加国际维和、海军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6分,最高不超过12分。参加国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3分,最高不超过9分。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界定,由省军转干部安置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原标题:湖南省关于开展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http://tyjrswt.hunan.gov.cn/tyjrswt/c100258/c100263/202007/t20200710_1272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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