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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东莞市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公示通告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11-02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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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98号)《东莞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东退役军人〔2020〕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我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向全社会公示。

在公示期内,我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均可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与就业创业科咨询方案有关情况。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5日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

附件:东莞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doc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东莞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按时完成我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的规定要求,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98号)要求,结合《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东府〔2015〕10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指令性安置原则。各园区、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都负有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责任和任务。要严格计划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对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统筹安置原则。对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各园区、镇(街道)、市直部门和国有企业平衡分担、轮流安排安置任务,接收单位提供岗位并进行就业安置的方式组织进行。要提供优质充足岗位,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按照省“安置岗位数量比例不低于往年”的要求,今年全市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岗位数量按实际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的130%提供,共提供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岗位64个。

(三)阳光安置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审核,公开公正审档评分,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相关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落实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量化评分、安置岗位数量、性质及工作地点和排序选岗等有关情况,实行“阳光安置”,全程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保证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安置对象

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计划的通知》要求,今年省下达我市的2020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共有方高峰等50人,经审核,其中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有49人。

三、安置内容

(一)落实入户政策。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东府〔2015〕108号)等有关规定,方高峰等49名退役士兵符合到我市易地安置或回原籍安置条件,其本人在市内具备家庭户落户(立户)条件的,应落户(立户)到家庭户;不具备家庭户立户(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二)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对方高峰等49名退役士兵按政策给予安排工作。一是市直单位提供市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勤岗位15个。安排在市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勤岗位的退役士兵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办理聘用手续。二是莞城等33个园区、镇(街道)共提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43个,安排在园区、镇(街道)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的退役士兵,列入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三是市国资委统筹提供市属国有企业岗位6个,安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退役士兵,纳入所在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编制。四是央企和省属国企岗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五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三)允许灵活就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安排工作期间待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逐月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部队停止其供给的次月(8月)起算,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逐月发放。

四、安置程序

安置程序按照企业单位双向选岗、事业单位排序选岗、指令性安置的顺序和方式进行。

企业单位双向选岗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安置工作:

(一)计划对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计划前应充分与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辖区内接收安置单位逐一对接,宣传国家安置政策,落实安置岗位安排计划。

(二)提供安置岗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全年新招录员工计划总数的5%提供工作岗位,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三)计划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接收计划进行确认,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确认的计划接收单位必须严格落实。

(四)双向选岗。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有效对接平台,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形式组织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进行双向选岗,完成双向选岗的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签名确认选岗结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安置上岗。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确认选岗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一式两份),退役士兵凭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

(六)情况反馈。安置介绍信开出后30日内,接收单位应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及党组织关系接转、社保接续等情况。

事业单位排序选岗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安置工作:

(一)公示公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安置岗位数量、性质及工作地点等有关情况。

(二)量化评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分,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

(三)排序选岗。事业单位岗位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进行排名选岗(量化评分分数相同以抽签结果决定排名),退役士兵完成选岗后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要求确认选岗结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安置上岗。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确认选岗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一式两份),退役士兵凭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

(五)情况反馈。安置介绍信开出后30日内,接收单位应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及党组织关系接转、社保接续等情况。

指令性安置:

对未选岗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剩余的企事业单位岗位一并统筹进行指令性安排,指定的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五、部门职责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牵头做好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工作的协调和有关手续的办理;

2.负责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等部门,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3.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市委编办

协助核实承担安置责任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具体名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对安排在市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勤岗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人员列编登记手续。

(三)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前、后的相关经费保障。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办理安置到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勤岗位退役士兵的人事关系、入编人员工资套改等手续。

2.负责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相关手续。

(五)市国资委

1.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年拟新招录员工计划数5%的比例提供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就业岗位的原则,择优接收安置今年度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制定细化岗位计划时,应明确具体安置单位、岗位、工作地点、需求人数及安置单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应重点选择与主业相关、具有吸引力的岗位,并畅通职业晋升通道,切实体现对军人的尊崇。

2.督促企业办理安置到相关国有企业退役士兵的人事、工资等手续,协助协调退役士兵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的住房津(补)贴等待遇。

(七)市医保局

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等待遇。

(八)安置责任市直部门、园区、镇(街)人民政府

1.负责按照《东莞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要求提供安置岗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安置政策;

2.负责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备份单位留存)。

(九)市公安局

负责办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入户相关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今年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2020年目标任务之年,市有关部门、各安置责任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把保障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协调作用,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推动安置工作提质增效,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待遇。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待安置期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荣誉机会,服从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安排,及时办理安排工作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全系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年”“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的活动部署要求,牢记使命,扎实工作,确保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的安置任务于2020年12月下旬完成。

(二)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安置责任市直部门、园区、镇(街)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要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填报《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时限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东府〔2015〕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东府〔2015〕108号)第五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有关情况,实行“阳光安置”,保证安置工作公平公正。

原标题:东莞市2019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公示通告 东退役军人公字〔2020〕2号

文章来源:http://www.dg.gov.cn/dgstyjrswj/gkmlpt/content/3/3385/post_3385532.html#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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