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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2018年新疆军转安置条件
一、接收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条件
新疆原则上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接收转业干部。几个特殊情况: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转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转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
(三)关于首府和地(州)中心城市安置问题
驻疆部队转业干部符合到地(州)中心城市安置条件的比较多,各地(州)普遍规定:凡配偶或父母在地(州)直单位工作的,交由地(州)直单位安置;配偶在市属单位工作或没有工作的,一般由市级单位安置。团职军转干部,一般由地(州)直单位安排。
新疆自治区地级市只有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市和哈密市。
二、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条件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转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转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未设市的兵团师局,原则上不接收自主择业干部。自兵团入伍选择自主择业的由行政区划的地方地、州、市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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