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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江都区政府积极开发专门岗位扶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工作公告

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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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政府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扶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工作的公告

根据《区政府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扶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选岗对象

我区接收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全区领取国家抚恤定补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中生活困难人员。

二、上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截至2019年7月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且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3.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行为记录;

4.有较强的纪律和规矩意识,能够认可并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已办理退休(病退)手续的人员;

4.法律规定不得报名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岗位设置

城区(仙女镇、科创园、商贸物流园)专门岗位设置为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员。

其他镇专门岗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详见附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8月5日至8月14日正常办公时间。

2.报名地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园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3.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签署《江都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专门岗位就业告知书》(必须由退役军人本人当面签名);

(2)填写《江都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专门岗位就业报名表》(必须由退役军人本人当面签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本人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

4.资格认定

(1)各镇(园区)按照选岗对象和上岗条件对报名者及其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核,完成初核后将报名表、告知书、汇总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统一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公安、人社等部门进行复核、认定。

(3)区卫健委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二)选岗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个人申请意愿和岗位设置情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人社局指导各用人单位开展招聘工作,阳光选岗。

选岗后,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上岗条件,一经查实取消上岗资格。

(三)公示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拟聘用人员在人社局网站和各镇(园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选岗的,即确定为聘用人选。

(四)上岗

公示结束,拟聘用人员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个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上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专门岗位就业资格。

录用人员统一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实行两年一签,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时间签订。

五、工资待遇

参照周边县市,工资标准按照扬州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并根据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实现专门岗位扶持就业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六、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录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合同期考核,将日常管理、合同期考核和工作需要等情况作为是否继续使用录用人员的依据。对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原因不宜再留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被解聘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专门岗位扶持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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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原标题:区政府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扶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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