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之附加刑

2019-06-0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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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常识是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军考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在刑法的学习中,刑罚是一个较常见的考点,而且很容易拿到分数,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刑罚中的附加刑这一考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学完之后能掌握相关知识点,了解附加刑的概念以及种类。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与主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要注意的是,刑罚中的罚金要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区别,在考试中非常喜欢将两者放到一起混淆考查。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里的重要考点,首先大家要知道剥夺政治权利到底剥夺了哪些权力,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注意3和4的区别,国家机关的任何职务都不可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只限于领导职务不可以,在考试时要重点区分。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是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考查较少,只需要了解这一点即可。

例题分析:

1、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停止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答案】C。解析: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可以正常行使选举权,无须经其他机关批准,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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