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手机到底是谁的?

2019-05-1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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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知识点一】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所有权已经转移

【例一】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手机交由乙保管,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手机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手机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有权人甲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就会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考生们重点要掌握的内容。

【知识点二】遗失物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该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二】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结果手机被乙偷走,丙从正规二手店买得该手机,送给女朋友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直接要求丁返还该手机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返还该手机,并向丙支付所付的费用

【答案】AD。解析:遗失物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该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所以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但是丙是从正规二手店取得,甲要求返还时必须支付丙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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