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2019-02-12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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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法的效力层次是重要考点,今天跟学员们畅谈的是这个考点中的其中一个知识点,该考点规定在《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即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习题】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有:

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法规

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D.民族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层次。《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牛刀小试】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B.全国人大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法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层次。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难判断出各选项的对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方法总结】: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这个考点,死记硬背确实有困难,但咱们可以通过梳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总结掌握:上下级机关是领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下级机关是监督关系的,上级机关只能撤销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咱们国家上下级人大、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是监督关系,如全国人大与山西省人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与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与山西省政府;各级人大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上下级政府是领导关系,如山西省人大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与临汾市政府。这个法条,你掌握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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