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争议考点总结

2019-01-22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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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劳动争议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第一,协商,当事人基于自愿进行协商,但是需要注意协商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第二,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协商、调解是选择性程序。第三,仲裁,是必经程序(非常重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要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相区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是有要求的-- 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试中直接问对裁决不服,直接提起诉讼,错误,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必须是先仲裁后诉讼,因此是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提起诉讼,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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