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点击加入中公军考QQ群,了解消息,同广大战友一起备考。点击查看2018年时事政治模拟练习题汇总,点击查看2018年各月国内/国际时政热点汇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会的选举职权主要新增了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中央各机关的任期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各机关的任期的变化为一改加一增。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变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增: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例题:根据《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以及国务院秘书长
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C.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及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D.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题答案为D。宪法规定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为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修改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不再规定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本题答案为D。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上一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主集中制
下一篇: 公共基础知识:时政——十九大之总论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