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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九大决议,成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届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该机构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地位: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国家体制由原来的“一府两院”转为“一府一委两院”,共同受人大领导,对人大负责。
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结构:国、省、市、县四级
设置:兼并原来的监察部、预防腐败局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手段:用留置取代双规
设立过程
2018年2月11日 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成立 标志省一级监察委全部成立
2018年2月13日 河北省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成立 标志市一级监察委全部成立
2018年2月25日 广西省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成立 标志县一级监察委全部成立
2018年3月11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 我国覆盖国省市县四级的监察委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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