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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市军转干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参考)

网络整理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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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2018年重庆市军转干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考核最高效备考值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1.职务军龄计分:任现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现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技术10级)计10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8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6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4分,排职(技术14级)计2分。任现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周年的,按每服役1年1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计分。

2.获奖计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增加一个加10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增加一个加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得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艰苦环境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1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藏区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执行抗震、抗雪、平暴等急难险重任务,并档案中有《参加重大军事活动鉴定表》的,一次计1分,最高计5次。

4.学历计分: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

5.处分计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总成绩=(笔试成绩×30%+考核分值×40%+面试成绩×25+培训成绩×5%)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重庆市一般是平职虚职安排。

★安置岗位

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市级和中央在渝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计划,考试考核安置具体岗位为该单位的公务员(含参公)岗位。

★报考对象及条件

当年计划分配的营级职务及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重庆市主城区流向条件(报考垂直管理单位的不受主城区流向条件限制),按自愿原则报名参加。

★报考志愿

符合报考条件的军转干部(简称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考试考核安置计划可同时选择报考2 个接收单位。

★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以百分制记分。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重庆市情等。

★考核内容

考核报考人员服役期间表现、贡献及参加安置前适应性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由报考人员档案材料记载确定的服役计分和参加安置前适应性培训计分组成。

★考试考核成绩计算

根据笔试、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服役计分×54% +培训计分×6%(含优秀学员加分)

★确定考察人选

市军转办根据接收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计划数的1:3或1:5比例(具体比例由接收单位确定),从高到低顺次确定接收单位考察人选。若进入考察环节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一并进入考察环节。

★接收单位考察

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定考察方式,综合确定接收人选。原则上在收到市军转办提供的考察人选名单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确定排名后反馈市军转办。

★确定安置对象

市军转办根据接收单位反馈排名表,会同接收单位按其排序确定安置人选。如有报考人员同时被2个接收单位选择接收,根据报考人员意愿二选一,另一接收单位的空缺人选,按其排序依次递补。

档案服役计分标准

1.职务军龄计分

任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10级)计10分,副营职(11级)计8分,正连职(12级)计6分,副连职(13级)计4分,排职(14 级)计2分。任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 周年的,按每服役1 年1 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予计分。

2.获奖计分

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大区以上表彰的首次计12分,累计不超过18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艰苦环境计分

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1至2类地区每服役1 年按0.8分计,3至4类地区(含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1分,5至6类地区服役每满1年计1.2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进藏进疆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8分。军转干部艰苦环境服役、参战(维和)和进藏进疆维稳的时间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负责认定。

4.学历(学位)计分

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学位)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

5.处分计分

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2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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