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取消入警资格、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其它处理。
七、扰乱考场秩序的处理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云南边防总队2018年入警大学生考试测试通知
云南边防总队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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