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以部队首次移交县民政局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卷宗内的资料为准。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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