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2018-12-14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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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关法条进行展示,了解它的内容,如果在考试中遇到这样的题目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解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①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对于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②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一般包括两类:一是法定免责,二是约定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分析

某天傍晚,甲在公园遛狗,突然狗挣脱绳子咬伤了乙(3岁),当时乙的母亲正在和别人聊天,关于本案应由:

A.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甲和乙的母亲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C.乙的母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甲和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答案为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应由动物饲养人甲承担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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