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辨析正当防卫

2018-11-1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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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辨析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好多考生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因此在做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错,所以今天就由中公的讲师给大家讲解关于抢劫罪方面的知识的分析和讲解。正当防卫其实最重要的就是要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例:张三和李四有过节,两人在小路上相遇,李四扛着锄头走过来,张三以为李四想打他,于是拿着砖头把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报复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例:甲和乙有仇,甲扬言要报复乙,乙听说后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事前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好多考生只记保护自己,常常会忽略保护他人的安全也是正当防卫。例:张三遭遇抢劫,王五路过将罪犯打成重伤,王五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张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构成重大损失。防卫过当:超出明显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注意:正当防卫不是罪名,而是一个量刑情节。)

【知识点二】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例一】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乙趁甲外出不在时撬门进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解析:乙盗窃的行为正在进行中,而且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乙被打成轻伤,没有过当,构成正当防卫。

【例二】果农胡某为防止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戴某在偷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对戴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解析:果农胡某为了保护自己过园,意图是正当的,但是果园周围有很多过往的路人,胡某明知道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但是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是间接故意。这是当时考生特别容易做错的题,大家一定要和上面的例题做区分。牢牢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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