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界定法律概念对做题至关重要

2018-11-15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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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界定法律概念对做题至关重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每年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考试,每一类考试几乎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查,这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要求每一位考生都可以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但要想成为一个合法公民,必须了解法律中的专业性术语,也就是法律概念。这对每一位考生的考试都至关重要,“牵牛要牵牛鼻子”学会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去解决出现的问题,才是重中之重。这一点在学习法律当中是不可或缺的,需要每一位学员认识到法律术语的概念是什么、如何界定相似概念以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很多考生对于这一点认识不到位,所以才会产生做题犹豫不决,准确率低的情况。因此本文特意筛选了一些题目,希望可以引起众多考生的注意。

【例题】某大客车因油箱积水,行至半路熄火,司机发现后放水,某旅客不知是水还是油,于是掏出打火机试图点点看,司机见状急忙夺过旁边一农民的扁担朝乘客打去,致其右手骨折。司机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避险不适时 D. 防卫过当

【答案】B。解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关于《刑法》的相关内容。考察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分。我们在讲到这两个概念的时候,首先提到他们不是犯罪行为,虽然表面上构成了犯罪的一般要件,但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长得非常相似主要体现在他们的构成条件上:在时间条件、目的方面和限度方面及其相似,所以我们只能从原因和对象两个层面来讨论二者的区别。

原因层面: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现实存在的,一定要对被害人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侵害。紧急避险原因在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与“侵害”要区分清楚,很明显危险的危害程度远远没有侵害来的直接,严重程度也低于侵害。而题目中的信息“某旅客不知是水还是油,于是掏出打火机试图点点看”可以推断行为人只是在从事某一项危险行为,而非要真正的对其他乘客实施一个不法侵害。因此,成立紧急避险。

对象层面: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非常特定。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这里的“第三人”要做扩大理解,包括危险发生时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危险发生时损害危险制造者的合法权益。案例当中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因此,答案选B。

中公点评:对于法律的学习必须注重细节,要了解到法律概念的全部面貌,法律讲究严谨性,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才能取得一个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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