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知识梳理

2018-09-10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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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条件

1.下落不明法定期限是两年,起算点是失去音讯之日,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比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3.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确认,法院宣告失踪;如未确认,法院驳回申请。

(三)效力

设定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二)条件

1.下落不明普通期间为4年,发生意外事件期间为2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立即申请,不受2年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3.公告期:普通期间4年和意外事件2年的公告期是1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是3个月。

(三)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2.子女收养关系,其配偶可以当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3.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4.被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被宣告死亡推定自然死亡。若实际生存,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向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撤销的效力

1.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效力: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财产关系:善意申请人返回原物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原物与孳息,有损失需赔偿。

总结: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时间 2年 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证明立即
申请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 3个月 1年  3个月(意外+证明)
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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